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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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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原参保单位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受理参保人申请资料后,上报南海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征收科审批。区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打印、发放《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完成申请人的转出手续。 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办理社保关系转入 办理条件: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区手续。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应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险手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南海区户籍人员申请将异地的社保关系转入时,还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受理申请资料后,上报南海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征收科审批。区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打印、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申请人持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待完成转出手续后,再把转出地社保关系转移清单及个人档案等上交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个人参保资料更改 办理条件:参保人身份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不符。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须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的有关证明(或档案),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受理、核对参保人申请资料后,上报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征收科审核处理。因个人原因提供伪造、失效、及他人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时不承担保险责任及不做退费处理。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内。 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每年验证年审一次,验证时间为每年10-12月。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年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地税机关提供的缴费清单; 5、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 企业办理员工参停保手续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增减变动的30日内,须到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申报人出示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佛山市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提供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收到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是否超出申报期限,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变动表上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有欠费的单位,应先清还欠费,才能办理员工参停保手续。待审核确认后,在增减变动表上加盖业务章交还申报人,并及时进行录入登记,打印、发放《佛山市社会保险手册》。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办理社保关系注销 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在30日内到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申请办理注销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的; 2、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单位因驻所或生产、经营地址等变动需改变社会保险管理关系的。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申报人应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件或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的证明资料; 2、单位驻所或生产、经营地址等变动的证明资料; 3、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收到单位的申请资料后,须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注销的条件。有欠费的申请单位,应先清还欠费,才能办理注销手续。对符合注销条件的,缴销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证明》交给单位,并通知费用记录、待遇支付等环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内 企业基本资料变更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原登记的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的30日内,到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办理手续。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申报人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的证明资料等。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检查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条件。待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资料的录入。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应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旧证。 劳动年审 承办科室:劳动监察股、各基层劳动保障所(站) 业务电话:86338355 对象: 1、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职业介绍机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年审内容: 1、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 2、遵守劳动合问规定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4、遵守工资规定和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5、遵守订立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情况; 6、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7、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9、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提供资料: 1、劳动年审手册; 2、职工花名册; 3、招用外省工审批表; 4、6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发放表; 5、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8、用工许可证。 年审程序:用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携带上述资料到本区、镇劳动分局或劳动管理所进行年审。经审核合格的,劳动部门将会发给新一年的劳动年审手册,并在合格证副本及用工许可证上盖章。如审核不合格的,将会要求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才予以办理。 罚则: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劳动年审或者逃避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经督促仍不办理劳动年审的,将按照《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依据:《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粤劳监[1996]99号 外国人就业许可及就业证 承办科室:劳动就业股 窗口地址:区行政服务中心3层窗口 业务电话:86337570 审核内容:聘用单位招聘的理由及拟聘的外国人所具备条件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审批条件: 1、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拟聘外国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C、无犯罪记录; D、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需填写和提供资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聘用合同书或聘请书; 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健康状况证明书; 6、有效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7、大一寸相片3张。 审批程序: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批 发件(可在基层所或站取表)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工伤申报与鉴定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事故报告书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或电话或口头通知社保办。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或确定患职业病之日起十五天内(包括节假日)补送工伤事故报告到社保办,社保办在收到报告书时(一式两份),应签发“签收单”。各办事处设立“工伤报告登记簿”,将工伤事故登记备案。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补偿待遇。 申领工伤待遇 被保险人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评定残废等级或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要向社会保险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自作出鉴定结论或被保险人因工死亡之日起计算。单位在有效期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有关材料: 1.《南海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2. 病历、检验检查报告书、化验单等; 3. 因工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死亡证、结婚证、户口簿、死者亲属的身份证或儿女出生证、亲属关系县级公证书等; 4.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 5. 医疗费、安装或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原始单据(原始单据社保局存档,单位如需要入帐时,可复印并加盖公章); 6.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7. 残废退休者或死者亲属二张小一寸免冠近照相片; 8. 因交通事故而伤亡比照工伤待遇享受的,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9.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持单位同意的伤者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有关材料直接向社保局办理补偿医疗费。 10. 如评残、申领待遇时均无正式身份证原件,伤者要持本人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到社保办事处(不入级者)或工伤科(不入级者)校验无误后,才能核发待遇。 工伤事故调查 当地社保办在接到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到发生工伤事故的现场对事故原因和被保险人伤亡情况进行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的内容格式统一按《调查表》中的内容和格式。 在完成调查报告时,根据《条例》确定的工伤保险范围,对工伤事故和发生工伤的被保险人进行调查分析,认定其是否符合条件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单写出调查分析结论,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书送工伤科。 不支付保险待遇的情况 1.社保局收到“职工名册”24小时内发生的工伤事故。 2.社保局在审核待遇时发现被保险人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与“职工名册”不相符。 3.地方税务局追收工伤保险费后,单位仍不及时填报“职工名册”。 4.参保时未向社保局提供健康证明,后来发现职业病。 5.擅自转院或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擅自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 6.发生工伤事故15日后才报告社保局。 7.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8.其他有规定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即《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 医疗终结和劳动能力鉴定 各被保险人工伤或患职业病,治疗至痊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院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工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被保险人医疗终结后,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申请者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身份证一张,递交书面申请书。 2.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分局(所)或社会保险办事处领取《南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五楼)领取《鉴定介绍信》。 4.申请人持《鉴定介绍信》和《南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规定(暂定每周二下午2 时至5 时)到介绍信中指定的医院由指定诊断小组诊断。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办公室根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残废等级。 6.评残时要带齐: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②《鉴定介绍信》和《鉴定表》。③病历原件及相关检查材料。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条件: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承办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 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须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2、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同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名称或营业执照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时应提供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 3、申请人出示的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并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请人的申报是否超出申报期限,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登记表上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待审核确认后,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内。 婚姻登记服务 婚姻登记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在我区未实施集中登记之前,凡属南海区户籍的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可到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一)当事人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及地址页在同一张A4纸;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双人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二)办理时效:符合结婚条件者,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收费标准:每对9元。 (四)办理地点:可到当事人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二、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本人页及地址页在同一张A4纸;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2、本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要求用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三份,不能涂改,双方用黑色签字笔签名)。 4、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协议书可参照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籍地址;(2)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3)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4)明确对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5)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物业、电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6)离婚后双方及子女居住安排的协定。(7)协定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离婚协议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时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每对9元。 (四)办理地点:可到当事人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三、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规定办理。 (出处: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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